- 一、計畫目的: (一)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加強農地管理,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基金會從事農業建設及農地管理。 (二)發展都市型農業特色,建立精緻特色農業。推廣本市地方特色產業 、休閒農業,辦理農民教育計畫以及農業實驗研究與技術改進,並 協助精緻優良農特產品行銷宣傳活動。 (三)農地違規使用檢舉。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期限: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四、申請單位資格:本市各級農會、水利會、農業相關之基金會或與農業 推廣相關之法人團體等。
- 五、審查小組:本局為審查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稱本基金)補助經 費並考核計畫執行成效,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組織成 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管業務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兼任。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農業發展科科長兼任。 (四)組員四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綜合企劃科科長及業 務主管股長兼任。 本小組依案件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並擔任主席。組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 股長以上代理人出席,均具表決權。
- 六、審查事項: (一)每年初召開會議訂定當年度本基金補助計畫方向暨核定經費分配額 度。 (二)每年終召開執行成果檢討會議,考核各單位執行成效以作為下年度 經費補助執行方向依據。 (三)補助金額為申請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補助額度 達該年度農業發展基金補助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提送本小組 審議。
- 七、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講師費如以本基金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基金補助款支付者,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三)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基金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 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八、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研提補助計畫說明書及電子檔各 1 份函送本局內容應 包含:計畫名稱、補助單位及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 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 以 Microsoft Office Word 程式編製,如附件二)。本局得組成 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 明。 (二)經審核通過之補助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九、審核項目: (一)申請計畫須以本市農業推廣、輔導及行銷等為主,且執行地點應在 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中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七)為倡導性平觀念,計畫內容應導入具體之性別友善規定。 (八)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並統計參加人員之性別比例。
- 十、經費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應檢送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2 份( 如附件三)及電子檔光碟片 1 份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 餘應依原核定計畫之各項預算細目經費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臺北 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專戶。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六)繳回,並依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 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 ,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三)逾限申報者,得撤銷補助,並依法追繳。各項支出憑證有不合規定 ,致無法辦理撥款暨核銷者,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如為預先撥 付經費者,並限期追繳。 (四)計畫執行期間,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必須流用者,須報本局核 准。 (五)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 62 條之 1 規定 ,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十一、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 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 。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 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績效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 北市農業發展基金補助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七),填報時間 分別為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及 12 月 31 日 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依據本府「臺北市 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訂定「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計畫績效標準表」(如附件八);本局 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評量項目評定計畫執行成效,評量結果 A 級者,表計畫執行成效卓越;B 級者,表計畫執行成效良好;C 級 者,表計畫執行成效尚可;D 級者,表計畫執行成效欠佳;E 級者 ,表計畫執行成效不合格。 評量結果將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考,農會辦理之計畫案並 將列入農會年度考核評定。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334677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1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