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一)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加強農地管理,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各區公所、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基金會從事農業建設及農地管理。 (二)發展都市型農業特色,建立精緻特色農業。推廣本市地方特色產業 、休閒農業,辦理農民教育計畫以及農業實驗研究與技術改進,並 協助精緻優良農特產品行銷宣傳活動。 (三)農地違規使用檢舉。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時間: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四、申請單位資格:本市各區公所、各級農會、水利會、農業相關之基金 會或與農業推廣相關之法人團體等。
- 五、審查小組:本局為審查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稱本基金)補助經 費並考核計畫執行成效,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組織成 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管業務專門委員兼任。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農業發展科科長兼任。 (四)組員四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及業務主 管股長兼任。 本小組依案件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並擔任主席。組員如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 股長以上代理人出席,均具表決權。
- 六、審查事項: (一)每年初召開會議訂定當年度本基金補助計畫方向暨核定經費分配額 度。 (二)每年終召開執行成果檢討會議,考核各單位執行成效以作為下年度 經費補助執行方向依據。 (三)補助金額為申請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單一計畫補助額度 達該年度農業發展基金補助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提送本小組 審議。
- 七、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 上限;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基金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八、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及電子檔一份送本局審查(以 Micros- oft Office Word 程式編製),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執行單位 及主辦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 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二)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重複申請捐助,申請單 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備查。 (三)申請單位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本局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四)細部計畫經審核通過者,由申請單位掣據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辦 理撥款時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九、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需以振興本市農業為主題,且執行地點在本市。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點任一款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十、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果 (如附件二)送本局備查,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還本局農 業發展基金。 (二)本局補助款如為申請計畫經費總額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受補助單 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原始憑證依經費科目分類,並製表(如附 件三、四)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單位 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四)逾限申報者,得撤銷補助,並依法追繳。各項支出憑證有不合規定 ,致無法辦理撥款暨核銷者,由受補助之各區公所與農民團體及農 業相關基金會自行負責,如為預先撥付經費者,並限期追繳。
- 十一、變更申請: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無 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 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 ,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考核評鑑:本局為瞭解本基金執行補助計畫之效益,每年得由審查 小組召開考核評鑑會議,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 果效益進行考核。各區公所與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基金會執行計畫 成效,將列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考,農會辦理之計畫案並將 列入農會年度考核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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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0
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經費補助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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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09935437701號公告修正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