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優惠者,應檢具下 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投資計畫書。 三 公司或商業新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 四 購置設備或技術之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 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六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新設立未 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七 申請獎勵項目之證明文件。 八 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 第 5 條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技術開發、創新服務研發(以下合稱研發) 或品牌建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研發或品牌建立計畫書。 三 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四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 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 五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新設立未 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六 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 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 第 5-1 條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創新育成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 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創新育成計畫書。 三 公司、商業、學校或財(社)團法人之設立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四 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 ,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學校或財 (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 五 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 第 5-2 條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申請創業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 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創業計畫書。 三 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四 受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 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 第 11 條受獎勵或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或補 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補貼款或其 他優惠,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一 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書內容有重大落差。 二 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三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進度落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或 計畫成果報告經審查不合格,經產業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四 未依補助款或補貼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 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 依前項規定追回款項或其他優惠者,產業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 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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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53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5-1、5-2、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