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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天然氣事業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56511號令增訂公布第58-1條條文
  • 第 58-1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供 氣請求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 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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