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設籍本市一年以上,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 民,於經營管理相關科系所畢業者或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 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其經營事業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產業 局申請本貸款,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一)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在本市 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五年。 (二)依法在本市設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未超過五年。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為法定代表人;所稱 經營管理相關科系所畢業者,係指於大專以上院校之商學、企業經營 管理、財務管理等科系所畢業,並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政府創業輔 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以上院校或政府自辦、委辦或產業局認可之 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
- 二十二、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停止貸 放,並提請審查小組審議: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 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 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 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 ,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申請人及其經營事業逾 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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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6-04-3003
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產業科字第10132288503號令修正發布第3、22點條文;並自101年7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