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 碩、博士學位:指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 二 專業、技術證照(以下簡稱專技證照):指留學國政府認可之學校或 機構,辦理為期六個月以上,相當於副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 並核發之資格證明文件。
- 第 10 條申請本貸款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 一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 明文件。 二 申請人護照影本。 三 入學證明文件。 四 申請人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五 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申請人及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 個人及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其未達申報標準者,得檢附 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最新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六 未重複申貸之切結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入學證明文件如下: 一 修讀碩、博士學位者: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 但因欠缺財力證明而無法取得入學許可者,得暫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 代之。 二 修讀專技證照者:該留學國政府權責機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相當於副 學士後學歷資格之證明文件,及全時半年以上學習之課程證明文件( 或已實際出國全時學習之在學證明文件)。 前項入學證明文件如以英文以外文字作成者,並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 為中文。 申請人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 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申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 代為辦理。
- 第 23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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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4003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760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10、2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