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一、環境教育法。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 四、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五、噪音管制法。 六、水污染防治法。 七、廢棄物清理法。 八、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十一、飲用水管理條例。 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環境保護類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7008524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序文、第4條、第6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14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