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1 條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 則。
- 第 7-2 條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 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 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 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及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項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如下: 一、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 二、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體育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126181號令增訂公布第7-1~7-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