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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北市民授殯字第1023175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捐款支出運用項目為火化棺木、骨灰罐、聯合奠祭儀式及弱勢清寒民眾之本市公有塔 位救助款、長年無人整理墳墓整理費、聯合奠祭捐款行政人員費用等。(如附件項目表 )
  • 七、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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