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門禁管制時間: (一)西大門(市政大樓面市府路之大門):自上午 7時至晚間10時開放。 (二)其他大門:東大門、南大門(面松智路段、面松壽路段):上班時段自上午 7時 至晚間 8時開放;北大門(面松高路段)上班時段自上午 7時至晚間 8時開放, 晚間 8時至10時以只出不進方式管制;假日不開放。 (三)其餘各通道門扉除上班時間上午 7時至晚間 7時以只出不進方式為原則開放外一 律管制、上鎖,禁止通行。
- 五、其他人員出入管理: (一)長駐市政大樓之外包廠商:各主管機關應要求廠商製辦工作人員附有照片之工作 證,進入市政大樓內即應配戴以資識別;下班後除業務實際需求外,不得留宿於 市政大樓內。 (二)臨時施工人員:由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至地下 1樓駐警值班台換領市政大樓臨時工 作證,並請該機關業務承辦或留守人員務必於施工現場負責監督,俾利聯繫以維 安全。 (三)送貨人員:送貨車輛應先至停車場入口崗哨辦理臨時停車證,進入地下停車場後 應將臨時停車證放置於車上擋風玻璃內以利查核,並至駐警隊值班台換領臨時工 作證辦理送貨事宜。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情形之任何人出入市政大樓,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即時處 置之必要者,駐警隊得視狀況或依辦公場所主管要求,予以禁止進入、制止或強 制驅離: 1.拒絕可疑物品檢查者。 2.穿著、海報等競選宣傳設備、設施;或攜帶標語、標牌、海報(含圖片、照片 等)、布條、旗幟等足以影響或妨礙公眾或辦公之物品;或以傳單、靜坐、表 演等方式抗議、造勢、宣傳或其他目的者。 3.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者。 4.自虐、自戕、暴行傷害或互毆者。 5.疑似酒醉、服用管制或迷幻藥品、吸食強力膠或精神狀況顯有異狀者。 6.公共區域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影響公眾行動之器材拍攝,或於辦公區域未經主管 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 7.從事商業行為者。 8.攜帶寵物未以鍊、繩或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保護者。 9.夜間10時至翌日 7時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者。 10.其他足以妨礙民眾進出、洽公或影響本大樓秩序之不當行為者。 (五)平日(晚間 7時至翌日上午 6時止)及假日全天 4樓以上辦公區域管制方式: 1.來賓訪客:如需至 4樓以上辦公區域,經駐警隊聯繫受訪機關派員至西大門接 待引導進入,離去時亦由引導人員送離。訪客亦可至地下 1樓駐警隊值班台持 附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換領電梯管制通行卡使用。 2.本府各機關如有會議、課程或施工需求至 4樓以上辦公區域時,最遲應於當日 持開會通知單、上課公文或相關佐證資料,依其人數多寡,統一由主管機關派 員至駐警隊值班台登記領取電梯管制通行卡使用,並於活動當日派員至西大門 發放電梯管制通行卡使用,逾時進入者則依來賓訪客換卡方式處理。如有載運 貨物使用貨梯需求時,亦請向駐警隊申請,屆時由公管中心輪值人員配合開放 貨梯使用。 3.如於市政大樓內舉辦臨時緊急性活動時(如召開記者會等),請主管機關儘速 以電話通知駐警隊值班台(分機8664、8665)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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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3
臺北市市政大樓門禁管制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秘公字第1077006017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