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身分證明文 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委任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具委任書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社助字第10443298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4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