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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054328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 三、雇主申請核備約定書,應檢附下列文件,並應至「業務資訊系統--勞 基法 84-1 約定書核備」網站鍵入申請資料,且須將申請所需文件紙 本寄送至本府勞動局: (一)申請函。 (二)無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簽訂約定書人 員名冊。 (三)勞雇雙方簽訂之約定書。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需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約定書,其內容應包括職稱、締約勞工勞務提供所在地、工 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 有關事項。
  • 五、申請核備約定書,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備: (一)雇主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 (二)雇主未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鍵入申請資料或寄送申請所需文件紙本 。 約定書內容若有違反下列事項者,該部分不予核備: (一)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工作時數不得超過本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 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訂之標準。 (二)雇主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二週內安排勞 工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 日工作。 (三)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 假,工資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應加倍給 付工資。 (四)雇主排除勞基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 工作,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且如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 時,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但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 由或於妊娠或哺乳期間,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五)經本府勞動局依前點查察或函詢結果,認定工作內容有妨害勞工身 心健康之虞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發布之命令或審查參 考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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