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3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 持網絡),包括下列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各單位): 一、教育局。 二、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三、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四、市立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相關系所或中心。 五、臺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資源中心)。 六、臺北市特殊教育輔導團及輔導小組(以下簡稱特教輔導團及小組)。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相關機關職掌者,教育 局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 第 4 條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教育局:建立支持網絡,統籌推動特殊教育諮詢輔導業務。 二、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三、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等事宜。 四、市立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相關系所或中心: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 兒之鑑定、諮詢、教學及輔導工作。 五、特教資源中心: (一)配合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 服務等事宜。 (二)協助臺北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觀察評估、施測及通報。 (三)規劃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知能培訓及研習。 (四)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學校與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學資源與教育及運動 輔具服務、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相關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 、諮詢及輔導。 (五)建置人力及社區資源庫,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參考運用。 (六)協助特殊教育研究發展工作。 六、特教輔導團及小組: (一)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宣導及推展。 (二)精進學校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 (三)提供學校特殊教育之教學輔導及諮詢。 (四)規劃辦理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五)協助教育局規劃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評鑑。
- 第 5 條學校或幼兒園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 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相關 專業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或幼兒園申請後十日內,評估個案需求及整合相 關資源,以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 第 6 條教育局應建置資訊平台,供支持網絡各單位及相關機關公告訊息及動態。 教育局應配合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由特教資源中心管理臺北市特殊教 育通報系統,提供教育訓練及網路操作諮詢,並督導學校及幼兒園落實相 關通報工作。
- 第 7 條教育局應運用前條第二項特殊教育通報網及系統之數據,作為訂定特殊教 育政策、編列預算及分配資源之依據,並彙整學校及幼兒園對支持網絡之 建議,精進現行服務措施。
- 第 8 條支持網絡各單位應定期召開會議,依其任務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 。 教育局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 繫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 第 9 條支持網絡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0 條推動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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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206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北市法綜字第1133032838號函勘誤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