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三人,除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由副局長兼任。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三人;其中二人分別由副局長、聯合開發處處長兼任。 (五)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主計處代表一人。 (七)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除財政局另一人由副局長、捷運局另一人由副局長、一人由聯合 開發處處長兼任)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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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3344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