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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管字第106308044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五)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法務局代表一人。 (七)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具有財務、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六人。 本會設監辦單位政風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各一人(當然列席,不計入委員)。 本會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程序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專家學者由財政局、工務局、地政局、法務局各推薦四人,由市長遴選建築、地 政之專家學者各二人,財務、法律專家學者各一人。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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