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5707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之教育局副局 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 本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 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 教育局代表二人。 五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六 學校行政人員。 七 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八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九 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十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 之行為經市長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 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教育局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