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3 條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三人,主 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之教育局 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六、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八、臺北市政府核准立案之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者家長團體代表。 十、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十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十二、其他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表,應指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七款學生及第十款學生、幼兒家長代表,該學生應具有學籍且未 休學,該幼兒應在學;學生委員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應於聘任前取得其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 適當之行為經教育局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第一款至第五款人數合計不得超 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第 4 條本會任務為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育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 第 5 條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委員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之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之規定。機關或團體代表之委 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第十款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同性質特殊教育學生或幼兒 家長代表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其他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 第 7 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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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80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