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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11444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第 3 條
    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指派之教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 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 本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 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 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六 學校行政人員。 七 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八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九 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十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指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 當之行為經教育局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 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外聘委員代表人數,合計需超過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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