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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政二字第1033152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六、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檢 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 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酌 情給獎,由第八點第二項之審核會議決定其獎金分配方法。
  • 八、政風機構受理檢舉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 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本府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 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本府得組成審核會議,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政 風機構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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