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檢舉人於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未被發覺前,向本府政風處或各機關( 構)政風單位(以下簡稱政風機構)檢舉,案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 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者,依本要點核給獎金。 前項檢舉人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並經該署發交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 機構者,視為向本府政風處檢舉。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3-3001
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政二字第1083005926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