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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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4017
臺北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期間照護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2317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