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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8302833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2月17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建議變更本府依都市更新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 二、臺北更新地區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 圍: (一)更新地區範圍所經土地為非完整地號者,將該筆土地完整納入或排 除更新地區範圍。 (二)更新地區範圍所經土地與其相鄰之土地屬同一建築基地者,將該建 築基地完整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三)更新地區範圍所經土地,如涉及道路用地分割之情形,將該筆土地 完整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範圍。 (四)更新地區範圍外土地,經建築師檢討簽證如屬畸零地,將該筆土地 納入更新地區範圍。
  • 三、依本作業程序向本府提出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前,建議人應先辦理 說明會,與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協 調,並調查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 經取得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 意者,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 四、建議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建議: (一)建議函 (二)建議人證明文件。 (三)都市更新計畫或都市更新地區書圖草案(內容應載明變更原因及內 容)。 (四)建議納入或排除更新地區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謄本及清冊。 (五)依前點規定辦理說明會之相關文件(含意願調查結果)或同意書。
  • 五、更新地區範圍內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者得就無法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之鄰地,依前二點規定辦理後,提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 議處理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確認有變更範圍必要,依 審議會決議內容修正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建議變更更新地區範圍, 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 六、建議人提出建議後,本府應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除前點規定外,其他案件必要時,本府得提審議會討論後,提供相關 意見供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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