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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273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 第 4 條
    權利金計價基準如下: 一、與捷運設施連通者,如附件一。 二、與地下街設施連通者,如附件二。 前項權利金應由捷運營運機關(構)或地下街營運管理機關(構)與申請 人議定,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同意後納入連通契約。 與捷運設施或地下街設施連通之建築物,如屬政府機關或行政法人直接管 理使用之公有財產者,得報請本府同意後免收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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