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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5-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97)府人三字第09702198800號函修正第7、8點條文
  • 七、公務員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赴陸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表一)。在大陸地區遭遇 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機關反應。各機關學校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務員於 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各機關學校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人事主管機關、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赴大陸地區人員若有違規、違常情事,請函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利該署彙整相 關案例。
  • 八、各機關學校應定期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 (格式如附表二),並應將相關統計數據,於每月5日前,自行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網路申報系統」登錄上個月赴大陸地區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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