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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國字第10233471500號函修正第4、6、9點條文
  • 四、國民中學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四年未申請連 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之遴選審議。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審議。 國民小學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四年未申請連 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之遴選審議。 本階段分二次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作業: 1.第一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校長退休學校、校長未申請連任學校、未獲連任學校 及校長任滿八年學校。 2.第二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前次審議後仍為校長出缺之學校,及校長任期屆滿二 分之一轉任他校之學校。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審議。 前四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合於臺北市國民中小學 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意,依 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前款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本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一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
  • 六、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學生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會議程 序,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作成 紀錄備查。 (二)學校(人事室)應召集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票選浮動委員及候 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進行對連任校長或轉任、新任校長候選人意向調查,投票 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並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 室以現場本人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三)學校應推選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由學校正式編制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票選方式選出,並應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本人無記 名投票方式辦理。 (四)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得討論學校發展需求、發展特色、 待解決問題及對新任校長的期許等,並將資料函報本局公告之。 (五)校長出缺學校,應於本局辦理第三階段校長遴選說明會後,於尊重之原則下公開 邀請所有報名之校長候選人參加校內座談會。 (六)學校召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時,應分別凝聚家長及教師意 見,建立學校需求之共識,並作成會議紀錄,俾由浮動委員於遴委會中表示意見 ,以供遴委會參酌。 (七)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出席遴委會時,應分別檢具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 教師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摘要各十六份送遴委會報告。 (八)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教師之決 議為依據,不得表達個人不同之意見。 (九)浮動委員不得對遴委會作不當之影響;且對遴委會之決議應予尊重,不得表示異 議。
  • 九、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自治條例公布前已籌設之國民中、小學第一任校長由籌備處主任擔任,並由本局依法定 程序報請市府聘任之。 新設學校籌備作業因政府財政狀況或政策考量決定暫緩籌設者,其籌備處主任得經報本 局核准後,比照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 如遇學校整併,被整併學校之現職校長得比照任期屆滿八年之現職校長參加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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