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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國字第1083082954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八、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面談情形,對每位校長候選人之品德 操守、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 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得推選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其訪評報告或說明亦應列 為遴選審議之參考。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 關活動。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遴委會執行秘書負責之。 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五)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六)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委員不克出席時,由教育局指派代表人員出席該階 段遴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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