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 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 者,得不受此限制。 (三)評審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四)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六、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 1 份及電子檔 1 份(以 word 程式 編製)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 主辦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 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二)。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 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八、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應檢送 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三)函送本局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 原核定計畫總經費之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局。逾期提報或未依限 繳回餘款者,列入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 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原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 類,並製表(如附件四、五)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之單 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局得派員抽查之。 (三)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其預算科 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需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四)計畫執行期間,申請補助經費於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者,一級科目 間不得流用,如各二級用途別科目間必須流用時,除雜支外,其餘 流入(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由計畫執行單位 自行核定。流入(出)數額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者,需辦理計 畫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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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8
臺北市木柵、南港區製茶競賽及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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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1)北市產業農字第10130554501號公告修正第5、6、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