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績效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申請單位須按季填報「臺北 市木柵、南港區製茶競賽及推廣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七),填 報時間分別為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及 12 月 3 1 日前,並將所填報之執行進度表及電子檔送本局。 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第三條第七項規定「各補(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 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故 訂定「臺北市木柵、南港區製茶競賽及推廣計畫績效評量表」(如附 件八);計畫執行完成後,須依該評量表予以計分,俾據以作為往後 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以及執行計畫成效列入農會年度考核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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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38
臺北市木柵、南港區製茶競賽及推廣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2325302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及其附表;並自102年8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