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基準所稱本所場地,指可開放供民眾申請使用之中正廳、光復廳及 廣場。
-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備文擔任活動共同主辦、合辦者, 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擔任活動協辦、指導者,場地使用費得予減 半。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49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83040253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