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產業發展局 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社會局代表一人。 (三)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商業處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相關產業團體及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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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11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145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