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 條申請重製或複製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內政部 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但經授權於網路下載一定範 圍之資訊,免收費用。
- 第 17 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地政類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20236123號令修正發布第16、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