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審查程序: (一)對於初次委託營運之館所,由本局提報委外實施計畫草案(含 財務計畫、人力計畫、維護計畫、文化推廣計畫、預期效益、 補助裝修經費、年度營運需求額度計算及說明、開辦經費需求 計算及說明),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督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核同意。 (二)對於已簽訂之既有合約,於履約期間依合約約定訂有補助條款 者,由委員會就其每一年度所提營運計畫審核補助額度。 (三)前款營運計畫應含財務計畫、人力計畫、維護計畫、文化推廣 計畫、預期效益、補助年度營運額度需求計算及說明。
- 六、第五點考核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辦理,對於第二點(二)之補助對象,年度考核結果成績「績效卓著 、值得鼓勵」及「達成目標、持續保持」者,依原補助額度辦理;「 尚待改進」者,列為輔導追蹤對象,經輔導後委員會訪視決議未改善 者,扣減考核作業辦理年度之補助款,依原補助額度扣減百分之二十 為上限;「極需改善」者,比照「尚待改進」者列為輔導追蹤對象, 經輔導後委員訪視決議未改善者,扣減考核作業辦理年度之補助款, 依原補助額度扣減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不合格」者,除取消原補助 額度全部外,將視同為重大違約並取消續約資格。 未訂有補助條款或次年度無補助金額之館所,其年度考核成績「尚待 改進」或「極需改善」者,若經輔導後委員訪視決議仍未改善,則依 各館所與本局簽訂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乙方禁止行為及違反之效果 」相關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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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3)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0727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館所補助審查與考核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補助審查與考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