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四字第10230617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2年12月1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適用各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館所(以下簡稱委 外館所)之補助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 二、補助對象: (一)初次委託營運之館所。 (二)已簽訂合約且履約期間依合約約定訂有補助條款者。
  • 三、補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年度營運需求經費。 (二)補助開辦費。
  • 四、審查程序: (一)對於初次委託營運之館所,由本局提報委外實施計畫草案(含財務計畫、人力計 畫、維護計畫、文化推廣計畫、預期效益、補助裝修經費、年度營運需求額度計 算及說明、開辦經費需求計算及說明),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 營運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核同意。 (二)對於已簽訂之既有合約,於履約期間依合約約定訂有補助條款者,由委員會就其 每一年度所提營運計畫審核補助額度。 (三)前款營運計畫應含財務計畫、人力計畫、維護計畫、文化推廣計畫、預期效益、 補助年度營運額度需求計算及說明。
  • 五、對於受補助者,於履約期滿一年後即應辦理考核,本局依年度考核結果檢討次年之補助 額度,依此類推。
  • 六、第五點考核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督導考核作業要點辦理,對於第二點 (二)之補助對象,年度考核結果成績「績效卓著、值得鼓勵」及「達成目標、持續保 持」者,依原補助額度辦理;「尚待改進」者,依原補助額度扣減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極需改善」者,依原補助額度扣減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不合格」者,除取消原補助 額度全部外,將視同為重大違約並取消續約資格。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