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且非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之原住民,高中職或大 專學校應屆畢業學生除外。 (二)參加下列任一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或技術訓練相關課程或就業考試 補習課程。但不包括各公私立大學開設之學分班課程: 1.各級公私立學校、社區大學或推廣教育部。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3.依章程得辦理職業訓練或技術教學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 二、應檢附文件 (一)第一階段 1.第一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二)。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 證明相關資料者,毋庸檢附。 3.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正本或統一發 票。 4.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 (二)第二階段 1.第二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三)。 2.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3.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另 函授者需自製出席紀錄。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訓練課程不足一個月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一 次核撥申請 1.一次核撥申請書(如附件四)。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 證明相關資料者,毋庸檢附。 3.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正本或統一發 票。 4.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 5.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補助標準: (一)從未獲本補助者,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二)3 年內曾獲補助者不予補助,惟第 4 年起再次申請者,最高以一 萬五千元為限。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第一階段 1.申請人應於開班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符合本計畫所列訓練機構簽 證之申請書,連同其他應檢附文件逕送本會或各區公所。 2.經本會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核定其補助金額。 (二)第二階段及一次核撥申請 1.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逕 向本會或各區公所申請補助款。 2.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注意事項: (一)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申請案視為當 年度補助案件。 (二)申請人於同年度內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提出第一階段申請書,經本會受理後,如受訓課程時程異動 ,申請人應於異動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之課程表檢送本會併供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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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經建字第1053007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5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