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計畫緣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培養就業所需技能,以維持及提升其於就業市場 之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 貳、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二、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三、其他配合本會政策推動之職業訓練培訓職類,所稱之培訓職類由本會 每年公告之。
- 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二)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所定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者。 二、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證 明相關資料者,毋庸檢附。 (三)申請人存摺影本。 (四)承訓單位課程表(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五)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 (六)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特定對象之申請人文 件: 1.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准之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函影本( 請承訓機構協助提供)。 2.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費印領清冊影本(請承訓機構協助提 供)。 三、補助標準: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按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百分之四十之金額 發給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逕向 本會或各區公所申請補助款。 (二)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三)經本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核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予申請人,審 核標準如下: 1.受訓期間未符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者,不予補助。 2.中途退訓者及受訓期間遷出本市者,自退訓及遷出之當月起,不 予補助。 五、注意事項: (一)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申請案視為當 年度補助案件。 (二)申請人於同年度內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 肆、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一、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且非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之原住民,高中職或大 專學校應屆畢業學生除外。 (二)參加下列任一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或技術訓練相關課程或就業考試 補習課程。但不包括各公私立大學開設之學分班課程: 1.各級公私立學校、社區大學或推廣教育部。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3.依章程得辦理職業訓練或技術教學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 二、應檢附文件 (一)第一階段 1.第一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二)。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 證明相關資料者,毋庸檢附。 3.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或統一發票。 4.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 (二)第二階段 1.第二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三)。 2.第一階段申請核定之本會核定函影本。 3.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另 函授者需自製出席紀錄。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訓練課程不足一個月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一 次核撥申請 1.一次核撥申請書(如附件四)。 2.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會已有申請人之身分 證明相關資料者,毋庸檢附。 3.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或統一發票。 4.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 5.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補助標準: (一)首次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再次申請者最高補助金額為一萬伍千元整,惟前年度已獲補助者不 予補助。 (三)其他配合本會政策推動之職業訓練培訓職類,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 幣三萬元為限。 四、申請審核程序: (一)第一階段 1.申請人應於開班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符合本計畫所列訓練機構簽 證之申請書,連同其他應檢附文件逕送本會或各區公所。 2.經本會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核定其補助金額。 (二)第二階段及一次核撥申請 1.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件,逕 向本會或各區公所申請補助款。 2.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五、注意事項: (一)受訓課程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含當日)結訓者,其申請案視為當 年度補助案件。 (二)申請人於同年度內申請本補助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提出第一階段申請書,經本會受理後,如受訓課程時程異動 ,申請人應於異動之日起十日內將異動後之課程表檢送本會併供審 核。
- 伍、其他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 會將公告當年度停止受理補貼之申請。 (二)經審核,申請人於受訓期間未設籍本市(或遷出本市),不予補助 。 (三)本會得不定期向承訓單位查核申請者受訓情形及相關資料,如有不 實情事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處分,並將追繳補助款 。
- 陸、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8)北市原經建字第108301160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