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246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文點;並溯及自105年11月8日生效
  • 三、申請拍攝協助應於備妥下列文件後,向電影委員會窗口申請(附表 1 ),資料不全者,電影委員會得拒絕受理申請。 (一)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申請書(附件)。 (二)拍攝企劃書,含拍攝腳本。 (三)公開發行計畫書。 (四)場景陳設示意圖。 (五)使用道路管制交通計畫及替代動線圖。 (六)攝影機拍攝鏡位圖。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之相關文件。
  • 五、申請使用道路管制交通拍攝者: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2 條相 關規定,向警察局提出申請。若警察局各分局無法直接核准者,得向 電影委員會提出申請協調,並依使用道路類型等級,依下列申請時程 辦理。(道路分級方式請參照附表 2,可依使用道路狀況先向電影委 員會諮詢。) (一)A 級道路:21 個工作天前。 (二)B 級道路:10 個工作天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