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之申 請及審查事宜,特依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補助及投資辦法第七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凡國內外立案之影視製作單位及大專院校影視系所,其拍攝場景及拍 攝內容有助提昇本市形象,符合促進產業發展、增加本市行銷機會、 公益或教學需要,提出對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之拍攝企劃及公開發行 或播映計畫經審查通過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拍攝協助。
- 三、申請拍攝協助應於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資料不全者,本局得拒絕 受理: (一)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申請書。 (二)拍攝企劃書及拍攝腳本。 (三)公開發行計畫書。 (四)場景陳設示意圖。 (五)使用道路管制交通計畫及替代動線圖。 (六)攝影機拍攝鏡位圖。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之相關文件。
- 四、各項拍攝協助申請需依下列時程辦理(工作天之計算為不含星期六、 日及例假日): (一)申請位於臺北市中央政府場館及特殊場館拍攝:十五個工作天前。 (二)申請特殊拍攝協助項目如借用警車、消防車等:十個工作天前。 (三)申請臺北市市有場館拍攝:七個工作天前。
- 五、申請使用道路管制交通拍攝者,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二 條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准臨時使用道路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警察 機關提出申請。若超出警察機關核准範圍者,得向本局提出申請協調 ,並依使用道路類型等級,依下列申請時程辦理。(道路分級方式請 參照附表,可依使用道路狀況洽執行單位諮詢。) (一)A 級道路:二十一個工作天前。 (二)B 級道路:十個工作天前。
- 六、依本要點影視拍攝協助完成之影視作品,應於對外宣傳品及影片片頭 優先位置處,獨立顯示本局及相關執行單位協助拍攝字樣及識別標幟 。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執行單位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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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2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影視拍攝協助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276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1年7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