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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40700502號令修正發布第4、29條條文;刪除第14~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4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指以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指於社區特定地點提供服務。 三、機構式服務:指以日間式或住宿式照顧方式提供服務。 四、臨時及短期照顧:指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社區內相關社 會福利機構、醫療院所之場地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 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照顧者支持及協助。 五、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指對照顧者,提供心理及情緒支持、成長 團體、諮詢服務與照顧技能訓練及相關研習。 六、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指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心理支 持及資訊,並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
  • 第 14 條
    (刪除)
  • 第 15 條
    (刪除)
  • 第 16 條
    (刪除)
  • 第 17 條
    (刪除)
  • 第 18 條
    (刪除)
  • 第 19 條
    (刪除)
  • 第 20 條
    (刪除)
  • 第 21 條
    (刪除)
  • 第 2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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