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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82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及幼 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編 制內有給專任園長(以下簡稱園長)及設立於本市之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專任主任(以下簡稱主任)。
  • 第 4 條
    教育局為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應組成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會(以下 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 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三 幼兒園園長代表一人。 四 家長代表一人。 五 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之專家學者,由教育局就具幼兒教育及保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擇聘之。 遴選作業期間,委員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教育局解聘(派)時, 由教育局補行聘(派)之。 第二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 5 條
    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 二 現職園長申請參加出缺園長遴選之審議。 三 前二款以外出缺園長遴選之審議。
  • 第 6 條
    遴選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第 7 條
    遴選會審議時,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現為或曾為園長候選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 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現服務或就讀於出缺幼兒園或候選園長任職之幼 兒園。 遴選會委員之迴避,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
  • 第 8 條
    遴選會之審議作業,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 第 9 條
    遴選會辦理園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 第一任任期屆滿園長申請連任之審議。 二 現職園長申請出缺園長之遴選審議。 三 具園長資格者申請出缺園長之遴選審議。 四 其他出缺園長之遴選審議。
  • 第 10 條
    園長連任審議及出缺園長之遴選審議作業方式、資格審查及考評程序等, 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1 條
    遴選會委員及協助處理遴選業務人員對於會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委員違反前項保密義務者,應予解聘(派);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 法辦。
  • 第 12 條
    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審議工作,應本公平、公正原則及獨立自主精神,不得 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託、關說 。
  • 第 13 條
    遴選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推動;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教育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會務。
  • 第 14 條
    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資格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得申請 參加園長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幼照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園長遴選。於遴選確定後或聘任 後始發現者,由教育局撤銷其聘任資格或解除職務。
  • 第 15 條
    遴選會遴選結果,由教育局公告並依法定程序聘任之。
  • 第 16 條
    園長任期四年,以學年為單位計算。同一幼兒園之園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教育局應就園長辦學績效為評鑑,作為遴選會審議是否繼續遴聘之參考; 現職園長經評鑑績效優良者,遴選會應考量優先予以遴選。但經評鑑績效 優良且任期或連任任期屆滿後將於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不經遴選,延長 任期至退休止。 遴選會應在園長第一任任期屆滿前,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 情況,審議決定其得否連任。 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其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 第 17 條
    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教育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或指派適當 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園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具教師資格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得優先留任原幼 兒園擔任教師。 二 具契約進用教保員資格且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得優 先留任原幼兒園擔任契約進用教保員。 三 無法依前二款規定留任或無意願留任者,由教育局協助以介聘或遷調 方式轉任他園。 四 無法依前三款規定留任或轉任者,如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得辦 理退休;不符合退休條件或符合退休條件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 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 第 18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主任之任期為一年。 主任各年度成績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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