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就讀本市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 原住民在學學生(即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同性質補助。
- 五、作業程序: (一)申請及審查:申請人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經該就讀學校審查申請資格無誤後,檢附印領清冊暨學校正式領據 各一份送本會辦理。 (二)核發:經本會審核完竣後,採集中支付方式將補助款匯入就讀學校 保管金專戶,並函復就讀學校轉知申請人。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教文字第104303445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