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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住宅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9080562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增訂第5-1條條文
  • 第 5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應擬訂興辦事業計畫,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 訂,報經首長核定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經主管機關 核定後,分別送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主管機關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興辦者:由專責法人或機構擬訂 ,報經法人或機構之設立(監督)機關核定後,分別送請行政院或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由所 屬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送請 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所定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會住宅供需分析。 二、興辦方式及具體措施。 三、租賃方式。 四、營運管理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執行期程。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得以單一案件或彙整數案件方式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之變更或廢止,其辦理程序依前三項規定。
  • 第 5-1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興辦社會住宅,得委由所屬機 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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