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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住宅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957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符合各該管法律規定, 並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二、第十款:經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 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三、第十一款: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 有安置必要者。 四、第十二款: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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