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實施對象 (一)各機關依機關所訂提案制度辦理提案作業,本府同仁得以個人或單位名義參與提 案。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附件 1-3「提案成效(建議)表」格式彙整提報推薦提案。
- 四、審查方式、獎項及指標 (一)評獎獎項及指標 1.評獎獎項區分為「創新獎」、「精進獎」、「點子獎」及「市政行銷獎」,由 提案者自行擇定參獎獎項,並依審查項目、審查重點及格式頁數填具提案成效 表或提案建議表(審查配分表如附件 4-7) (1)創新獎 -各機關針對自身業務、流程、技術、服務等,提出本府未曾推行過 之創意提案,經施行確能大幅增進為民服務效能及具體施政績效者。評審項 目包括:創新性、執行性、應用性、效益性等。 (2)精進獎 -各機關針對自身業務、流程、技術、服務等,在現行基礎上,提出 改進之創意提案,經施行確能有效增進為民服務效能及具體施政績效者。評 審項目包括:創意性、周延性、參與性、應用性、效益性等。 (3)點子獎 -各機關針對他機關或跨機關之業務、流程、技術、服務等,提出本 府未曾推行過之創意提案。評審項目包括:創新性、周延性、必要性、效益 性等。 (4)市政行銷獎 -各機關針對 97-98年已推動或刻正積極推動之重大施政項目, 進行創意行銷,績效卓著者。業務機關應提報 1-2項,幕僚機關則採自願提 報(業務及幕僚機關之分類請參閱附件 8)。評審項目包括:創意性、組織 動員、完整性、成本效益、知曉度及好評度等。 2.上一年度(97年度)未獲獎案件可重新提案,惟機關須敘明執行績效有顯著增 進。 (二)審查方式 1.創新獎與精進獎部分 (1)初審:採書面審查及序位評分。 (2)複審:採說明會、審查會 2階段複審及序位評分。 2.點子獎部分 先徵詢提案所涉機關就可行性研提意見(評估意見表如附件 9),再採審查說 明會以序位評分。 3.市政行銷獎部分 (1)初審:採書面審查及序位評分。 (2)複審:採審查說明會及序位評分。
- 五、本府提案審查作業 (一)小組組成: 1.召集人:本府秘書長 2.副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 3.審查委員: (1)創新獎與精進獎部分 A.初審: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法規委員會、公訓處、工務局、觀 光傳播局、民政局、文化局及研考會等單位代表(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 ),主席由副召集人擔任,評審入圍提案及其他事宜。 B.複審: a.第 1次複審(說明會):採分組方式,每組由 5位府外專家學者共同組 成,主持人由專家學者輪流擔任,完成初步序位評分作業。如有必要, 並將進行實地評審。 b.第 2次複審(審查會): 3位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研考會、觀光傳播局 、民政局、文化局、人事處及公訓處首長,主席由召集人擔任,評審獲 獎提案及其他事宜。 (2)點子獎部分 3.位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人事處、公訓處、觀光傳播局、民政局、文化局及研考 會首長,主席由副召集人擔任,評審獲獎提案及其他事宜。 (3)市政行銷獎部分 A.初審: 3位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人事處、公訓處、觀光傳播局、民政局、 文化局及研考會首長,主席由副召集人擔任,評審入圍提案及其他事宜。 B.複審: 3位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人事處、公訓處、觀光傳播局、民政局、 文化局及研考會首長,主席由召集人擔任,評審獲獎提案及其他事宜。 4.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人事處及公訓處分工負責。 (二)小組工作職掌 1.辦理推薦提案之審查作業。 2.評選具特殊重大績效提案之破格獎勵資格。 3.評選擇優良創意提案機關之出國標竿參訪獎勵。 (三)作業期程 1.創新獎與精進獎部分:針對入圍提案每半年審查一次,並於每年11月底前完成 複審作業及公布獲獎名單。 2.點子獎部分:針對入圍提案每半年審查一次,並公布獲獎名單。 3.市政行銷獎部分:於年度終了前,完成初、複審作業後公布獲獎名單。
- 六、獎勵方式 (一)各機關提案制度:依該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推薦提案:依該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應包含對 所屬機關提案制度之督導獎勵規定)。 (三)本府年度優良創意提案獎勵標準如下: 1.創新及精進獎獲選提案 (1)特優:複審審查會審定前 3名為特優(獎勵金分別為冠軍10萬元、亞軍 8萬 元及季軍 5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員核予記一大功,參與提案人員 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2)優等:由複審審查會決議名額(獎勵金為 2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 員核予記功二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佳作:由複審審查會決議名額(獎勵金為 1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 員核予記功一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嘉勵二次。 2.點子獎獲選提案 點子獎獲選提案由審查說明會決議優等及佳作名額,獎勵金(等值禮券)及行 政獎勵分別比照創新及精進獎之優等及佳作辦理。 3.市政行銷獎獲選提案 (1)特優:複審審查會審定前 3名為特優(獎勵金分別為冠軍 5萬元、亞軍 3萬 元及季軍 2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員核予記一大功,參與提案人員 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2)優等:由複審審查會決議名額(獎勵金為 1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 員核予記功二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獲選提案之相關提案人員,由本府人事處列入市政行銷人才資料庫,以為賡 續推動市政行銷之儲備人才。 4.獲獎提案者出國標竿學習獎勵作業由本府公訓處另案辦理。 5.獲獎提案主要提案人之破格獎勵作業,由各機關依程序辦理,並由本府人事處 統籌協助辦理。 (四)獲評審入圍之提案機關,原機關核定之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先予保留(創新與精進 獎本府將頒發入圍獎狀),待本府創意提案會報審查通過後,兩者擇優辦理。 (五)各機關推行創意提案制度,實際負責提案執行之相關人員獎勵,由各機關自行依 相關規定辦理。 (六)上開獎勵金由本府相關機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創意提案會報幕僚機關(人事處、公訓處及研考會)之獎勵作業,由本會專案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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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7
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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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研三字第098308838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