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本府95年 8月 8日第1384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二)本府96年 3月27日第1416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三)本府97年 1月 2日第1455次市政會議裁示事項辦理。
- 二、目標 為激發本府各機關全體同仁加強運用智慧及發揮創意,檢討、研提與機關業務相關之各 項興革意見、專題研究及參與制度,進而落實施行創新便民服務、行政流程改造及開源 節流效能,以提升行政效率,增進為民服務品質。
- 三、實施對象 (一)各機關依機關所訂提案制度辦理提案作業,為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本府同仁應以 承辦單位或跨單位名義參與提案,並明列主要提案人(以 1名為限)及參與提案 人。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附件 1「提案成效表」格式彙整提報推薦提案。提案類別分 為「行政流程」、「資訊系統」、「行銷活動」與「工程品質」等 4類,請依提 案屬性自行選擇最適切之單一類別參獎。 1.行政流程類:關於本府各機關或跨機關間業務推行與管理之相關程序、機制或 運作方式等。 2.資訊系統類:關於設計用來有效擷取、儲存、更新、處理、分析、及展示各種 形式資訊之系統,包括電腦硬軟體、資料庫、及操作維護人員等。 3.行銷活動類:關於本府之法令政策宣導與相關活動,自行或藉由傳播媒體從事 推廣之具體作法或措施等。 4.工程品質類:關於本府各機關依權責所屬專業領域之各項事業(如土木建築、 興修水利、醫療保健、交通運輸等),有一定計畫的工作進程與技術,包含各 項專利或認證等。 (三)經本府指定之第一線服務機關各類或部分機關每年至少提出 1案,至多 3案為原 則,不限獎項。服務規劃一級業務機關每年至少提出 1案,至多 3案為原則,不 限獎項;服務規劃一級幕僚機關採自由提案方式,每年至多提出 3案為原則,不 限獎項。其他二級機關每年至多提出 3案為原則,不限獎項;或與一級機關合併 提案。(詳如附件 2配賦表)
- 四、審查方式、獎項及指標 (一)評獎獎項及指標 1.評獎獎項區分為「創新獎」、「精進獎」及「點子獎」,其中「點子獎」部分 另案訂定實施內容。 2. 針對「創新獎」及「精進獎」之獎項類別及評審項目明列如下: (1)創新獎 -各機關針對自身業務、流程、技術、服務等,提出本府未曾推行過 之創意提案,經施行確能大幅增進為民服務效能及具體施政績效者。評審項 目包括:創新性、執行性、應用性、效益性等。 (2)精進獎 -各機關針對自身業務、流程、技術、服務等,在現行基礎上,提出 改進之創意提案,經施行確能有效增進為民服務效能及具體施政績效者。評 審項目包括:創意性、周延性、參與性、應用性、效益性等。 3.由提案單位自行擇定參獎獎項與類別,並依審查項目、審查重點及格式頁數填 具提案成效表(審查配分表如附件 3-4) 4.機關推薦提案應以本年度或上年度之提案為限(上一年度未獲獎案件可重新提 案,惟機關須敘明執行績效有顯著增進)。 (二)審查方式 1.初審:採書面審查並以是否入圍方式加以評定。 2.複審:採說明會、審查會 2階段複審及序位評定。 (1)說明會:採分類審查方式,由提案單位進行10至15分鐘簡報,並由審查委員 與提案單位進行詢答。 (2)審查會:由提案單位進行 5分鐘簡報。
- 五、本府提案審查作業 (一)小組組成: 1.召集人:本府秘書長 2.副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 3.審查委員: (1)初審: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法規委員會、公訓處、工務局、觀 光傳播局、民政局、文化局及研考會等單位代表(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 擔任審查委員,主席由副召集人擔任,評審入圍提案及其他事宜。惟審查委 員針對其任職機關提案,不得就提案內容進行說明或提出入圍建議。 (2)複審: A.第 1次複審(說明會):依提案類別採分類方式,每類由 4至 5位府外專 家學者共同組成,主持人由專家學者輪流擔任,以序位評定方式選出晉級 第 2次複審提案。如有必要,並將進行實地評審。 B.第 2次複審(審查會):由 4至 5位府外專家學者及本府研考會、觀光傳 播局、人事處及公訓處等單位代表(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審查委 員,主席由召集人擔任,評審獲獎提案及其他事宜。 4.幕僚作業由本府研考會、人事處及公訓處分工負責。 (二)小組工作職掌 1.辦理推薦提案之審查作業。 2.評選具特殊重大績效提案之破格獎勵資格。 3.評選優良創意提案機關之出國標竿參訪獎勵。 (三)作業期程 1.初審:每年 7月至 9月。 2.複審:每年10月至11月,作業結束後將公布獲獎名單。
- 六、獎勵方式 (一)各機關提案制度:依該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推薦提案:依該機關所訂提案制度獎勵方式辦理(應包含對 所屬機關提案制度之督導獎勵規定)。 (三)本府年度優良創意提案獎勵標準如下: 1.創新及精進獎獲選提案(點子獎另案訂定) (1)特優:複審審查會審定前 3名為特優(獎勵金分別為冠軍 6萬元、亞軍 5萬 元及季軍 3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員核予記一大功,參與提案人員 最高核予記功二次。 (2)優等:由複審審查會決議名額(獎勵金為 2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 員核予記功二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記功一次。 (3)佳作:由複審審查會決議名額(獎勵金為 1萬元之等值禮券),主要提案人 員核予記功一次,參與提案人員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2.上開參與提案人員之敘獎額度,應由各機關依每人貢獻度覈實分配之。 3.獲獎提案者出國標竿學習獎勵作業由本府公訓處另案辦理,獲創新獎及精進獎 特優提案出國人員 2名、優等提案出國人員 1名,獎勵對象以主要提案人為原 則。 4.獲獎提案主要提案人之破格獎勵作業,由各機關依程序辦理,並由本府人事處 統籌協助辦理。 5.各項獎勵為落實「獎由下起」原則,機關首長不得列為主要提案人。 (四)獲評審入圍之提案機關,原機關核定之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先予保留,待本府創意 提案會報審查通過後,兩者擇優辦理。 (五)各機關推行創意提案制度,實際負責提案執行之相關人員獎勵,由各機關自行依 相關規定辦理。 (六)上開獎勵金由本府相關機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創意提案會報幕僚機關(人事處、公訓處及研考會)之獎勵作業,由本會專案辦 理。
- 七、機關推動創意提案制度成果優異,經審查結果會議評選為具特殊重大績效者,主要提案 人得以破格獎勵方式拔擢任用,其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有適當職缺,且擬予拔擢者亦有陞任資格時: 1.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規定,免經甄審(選)逕行核定;或依公務 人員陞遷法第11條規定,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後優先陞任;亦或依公務人員陞遷 法規定,經甄審委員會評審後,報請機關首長就前 3名,且具破格獎勵資格者 優先陞遷。 2.其符合一次記二大功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得另依程序辦理獎勵。 (二)各機關無適當職缺,或擬予拔擢者暫無陞任資格時: 1.由各機關先依現行公務人員獎勵機制,包括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晉級、 獎金)或推薦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獎金 5萬元、公假 5天)等方式,予以 即時之實質獎勵。 2.並由各機關列冊管制,遇有適當職務出缺時,優先拔擢任用。
- 八、審查結果除提報市政會議及於本府「市政創意提案資訊網」公布外,另將舉行頒獎典禮 予以公開表揚。
- 九、經本府評定獲獎之提案,應配合本府需要,協助編製本府年度優良創意提案成果彙編及 相關經驗分享、示範觀摩等活動,以擴散其績效與作法,並激發更多機關、同仁積極參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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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27
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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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研服字第10030822500號函修正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