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1009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0456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 第 10 條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 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書面連 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選舉委員會提 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前項書面連署人名冊格式,應依規定逐欄填寫,以正本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並分行政區裝訂成冊。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 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