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文獻館)。
- 第 3 條申請使用文獻館藏品圖檔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4016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671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3條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藏品圖檔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藏品圖檔使用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