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使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執 行下水道法第二十四條及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 條規定,辦理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與用戶排水設備之審查、完工查驗 及檢查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三、審查單位(為受託專業單位或水利處)應依下水道法及臺北市下水道 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與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查 驗或檢查。 受託專業單位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技術之技師(以下簡稱專業技師) 辦理審查、查驗或協助檢查工作,受託專業單位所屬專業技師應遵守 利益迴避原則。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水利處自行辦理審查、查驗及檢查工 作: (一)委託專業單位辦理審查、查驗或協助檢查之行政程序尚未完成。 (二)委託專業單位辦理審查、查驗或協助檢查之經費用罄。 (三)受託專業單位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委託工作。 (四)水利處與受託專業單位發生履約爭議。 (五)其他水利處決定自行辦理。
- 十一、用戶排水設備之檢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應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維護文 件得於每年四月自主上傳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含維護 設施平面圖、現況照片等)供審查單位參考。 (二)水利處得就基地面積、完工年度、維護文件完整性、受檢合格率 、地區性等因素綜合考量,決定辦理檢查之優先順序,自行或交 由受託專業單位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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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13603691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點條文;增訂第11點條文;並自113年10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與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暨查驗及檢查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