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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5)北市環人字第09535173001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
  •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 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 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 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 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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