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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北市環人字第103313787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9、17點條文
  • 四、本局應防治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 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侵害及性騷擾之威脅。
  • 五、本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 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或依 規定給予經費補助。
  • 六、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7287203 專線傳真:(02)27597675 電子信箱: la_995@mail.taipei.gov.tw 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 九、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以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 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及民法第1089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父母共同提 出。
  • 十七、本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 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書面通知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相 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雙掛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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