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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北市環人字第11130391261號函修正第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七、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八、本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八人 ,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 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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